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四川长征干部学院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9日 部门/单位:办公室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四川长征干部学院

关于印发《四川长征干部学院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雅安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党委党校(四川长征干部学院各分院),校(院)各部门:

《四川长征干部学院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院)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四川长征干部学院

2022年12月8日


四川长征干部学院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四川长征干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培训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联合共建四川长征干部学院实施方案》《四川长征干部学院总部管理运行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培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院承接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安排的计划内培训和承接面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的委托培训。

第三条 学院培训坚持政治立院、忠诚于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严管理、严以治院,力戒形式主义,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 总部和分院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分院接受总部统一管理。

第五条 总部负责统筹研究确定学院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统筹开发建设课程体系、教学线路、师资队伍,并加强和规范学员管理;统筹安排相关班次到分院开展培训,并指导分院独立或联合承接各类培训。

第六条 分院应做好特色课程开发、具体班次教学策划和学员管理工作;加强课程体系建设,做好教学点位的打造和优化;积极完成总部统筹培训和分院间合作培训。

第七条 总部和分院需成立教务管理和学员管理部门,其中,教务管理部门是培训策划主体,学员管理部门是培训实施主体,教务管理和学员管理部门应做好工作衔接和协调,共同完成培训任务。

第三章培训计划

第八条 分院应于每年年底向总部报送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和上一年度培训工作情况,由总部结合学院培训规划和各分院培训实际,统筹形成学院年度培训计划。

第九条 总部定期组织分院交流分析培训开展情况,并根据干部教育培训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及时调整优化培训计划。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安排的计划内培训应作为学院首要任务,在培训时间、师资配备、教学设施、经费结算等方面优先保障,高质量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开展的干部教育培训,其培训对象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干部教育培训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 培训应结合实际合理规范学制,其中,党性教育培训班次学制一般在5天以上,不得举办学制少于3天的班次。

第十三条 学院承接省外或到省外开展的党性教育培训,应按我省党性教育培训“双备案”制度进行备案。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培训计划下达或委托培训协议签订后,教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拟定具体班次培训方案,方案应突出主题主线,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培训全过程。

第十五条 培训方案及培训课程安排应包含通识课程和特色课程,且课堂教学不得少于总课时1/2。

第十六条 培训应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加大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推动党性教育入脑入心。

第十七条 建立和利用好学院一体化专兼职师资库,并对授课师资严格把关、严格管理,合理安排授课师资。

第十八条 强化学院特色品牌教材体系开发和完善,结合培训班次需要充分用好学院特色教材。

第十九条 各分院具体班次培训方案拟定后,应在实施前报总部备案。

第五章培训实施

第二十条 培训方案拟定后,学员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方案做好培训实施,切实履行学员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并严格执行学籍、学习、考勤等规章制度;班主任负责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做好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等有关工作,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学员。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和授课教师在培训实施过程中必须着装整洁,言行举止得体,注意自身形象,强化自我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培训实施应做好安全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为培训学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培训学员报到后应做好开班式和入学教育。

第二十四条 课堂教学和现场教学应做好课程安排、教师沟通、设备管理、纪律监督等,现场教学须开展行前教育。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期间学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班主任应及时报告学员管理部门,由学员管理部门核实后会同送培单位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培训应按照党委组织部门或委托单位要求开展考核,考核通过后准予结业并颁发学院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培训完成后应及时做好学籍资料、培训资料等归档工作。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管理,做到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安排的计划内培训,培训费用收支按党委组织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开展的干部教育培训费用收取,承接省外培训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承接省内培训按培训主体当地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或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培训费支出是指实施培训直接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支出。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干部培训作用,应制定相应的考核激励制度,鼓励教职工在完成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安排的计划内培训任务后,多承担培训任务、多参与教学活动和培训管理工作。

第七章监督评估

第三十三条 总部及分院培训工作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监督,接受中组部、省委组织部评估。

第三十四条 总部对各分院年度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分院开展教学质量督导。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培训班次应开展相应的培训项目质量评估和培训课程质量评估。

第三十六条 监督和评估结果作为学院优化培训计划、改进培训工作、提升办学质量的重要依据,总部及分院要强化监督结果运用,抓好整改落实,提升培训实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长征干部学院总部负责解释,各分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