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四川长征干部学院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9日 部门/单位:教务二处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四川长征干部学院

关于印发《四川长征干部学院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雅安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党委党校(四川长征干部学院各分院),校(院)相关部门:

            《四川长征干部学院网站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已经校(院)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四川长征干部学院

2023年4月28日

四川长征干部学院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长征干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网站管理,始终坚持学院姓党原则,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现网站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网站中文域名为“四川长征干部学院.cn”、“四川长征干部学院网.cn”、“四川长征干部学院网站.cn”,英文域名为“scczgbxy.org.cn”、“sclmela.org.cn”,基于互联网公开对全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条 学院网站由校(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统一管理,各分院、校(院)有关部门具体实施,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规范运行、开放创新、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网站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程。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教务二处是学院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并对所有首页板块、新闻信息、专题、其他功能链接等进行创建、监管。

第六条 信息技术部是学院网站的技术负责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防范网络犯罪、数据库的备份以及网站后台管理等网站技术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分院负责本分院所链接的“分院简介”、“学习风采”、“学员心得”和“特色资源”;办公室负责导航栏“新闻资讯”(时政要闻、专题报道);教务二处负责导航栏“新闻资讯”(学院聚焦、专题报道)、导航栏“学院概况”(学院简介、学院领导、机构设置)、导航栏“数字资源”(精彩图集、音视广场、资料下载),以及网站首页的教学动态、教学成果、通知公告;科研处负责网站首页的科研动态、科研成果;决策咨询部负责网站首页的咨政动态、咨政成果;干部教育学院负责导航栏“培训指南”(政策法规、课程安排、培训预约、精品路线)、网站首页的学员风采、学习心得;图书馆负责导航栏“数字资源”(长征精神数据库)。

第八条 学院网站信息内容的采集、审核、发布、更新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实行分院和部门分级负责制。各分院常务副院长、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或分院信息内容的收集、整理、发布、更新和维护等日常管理。各分院、校(院)有关部门应定期及时对分院、本部门负责的栏目信息进行更新。

第三章内容管理

第九条 学院网站信息内容来源于各分院、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网络媒体。各分院、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所负责的版块,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并上传信息内容,充分利用学院网站做好信息共享和对外宣传。

第十条 学院网站信息内容发布遵循“先审核,后发布”的原则。各分院、校(院)有关部门拟发布的信息应经分院分管信息副院长、本部门负责人审阅同意后,再上传至相关栏目。严禁任何未经审核的信息发布在相关栏目内。信息审核要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信息政治正确、政策准确、文字精确。

第十一条 各分院、校(院)有关部门负责的栏目内容由各分院、本部门负责审核并对外发布,各分院在校(院)有关部门负责栏目下发布的内容由对应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二审并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信息审核和网站管理中,按照有关规定或相关规范要求,可对不符合要求的各类信息作修改、删除或退稿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网站信息内容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凡具有明显时效性的信息(如各类会议、活动等),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时效性不明显但具有一定时段性的信息(如某项重要工作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十四条 学院网站信息内容不得链接商业网站,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使用存在潜在版权纠纷或争议的图片和视频。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应严格执行网络运行安全和校(院)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严禁涉密信息、不良信息上网。凡有下列情形的信息不得发布:

1.违反党中央大政方针政策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党和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发生泄密和不良信息上网,信息报送失真、错报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统计学院网站信息发布量,为网站建设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办公室、教务二处负责拟制并发布通报文稿。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二处商信息技术部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